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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法家XiNShUHaiGe CoM(第2页)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参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榷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名实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譬如“儿子”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是名实不合,便是“非”,便有罚了。“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两者都是“全称”(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杀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所以说“审一之经”,又说“执一以静”。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都只要“以一统万”。——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定名”);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主道篇》《扬榷篇》),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见,还有“亲亲”“贵贵”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个观念得墨家的影响最大。墨子的“兼爱”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后来“别墨”论“法”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无论是科学的通则,还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齐天下之动”。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行于少数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国。韩非说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百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篇》)

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的客观性(参看)。慎到的大旨以为人的聪明才智,无论如何高绝,总不能没有偏私错误。即使人没有偏私错误,总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满。只有那些“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可以没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入偏见的蒙弊。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又如拈钩分钱,投策分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总不怨钩策不公。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处。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蔽害,专用客观的标准。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不同之处,根本即在此。慎到说得最好:

君人者,合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用法可以塞怨望。《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守道》)

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不关紧要。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险。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现在所谓“立宪政体”,即是这个道理。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

第五,责效主义儒家所说“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说文》:“效,象也。”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法律无效,等于无法。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名指法(如“杀人者死”),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某人”)。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便是“控名以责实”。(如云:“凡杀人者死。某人杀人,故某人当死。”)这种学说,根本上只是一种演绎的论理。这种论理的根本观念只要“控名责实”,要“形名参同”,要“以一统万”。这固是法家的长处,但法家的短处也在此。因为“法”的目的在“齐天下之动”,却不知道人事非常复杂,有种种个性的区别,决不能全靠一些全称名词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杀人”须分故杀与误杀。故杀之中,又可分别出千百种故杀的原因和动机。若单靠“杀人者死”一条法去包括一切杀人的案情,岂不要冤枉杀许多无罪的人吗?中国古代以来的法理学只是一个刑名之学,今世的“刑名师爷”,便是这种主义的流毒。“刑名之学”只是一个“控名责实”。正如“刑名师爷”的责任只是要寻出各种案情(实),合于刑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名)。

五、韩非

“法学”两个字,不能包括当时一切政治学者。法家之中,韩非最有特别的见地,故我把他单提出来,另列一节。

我上文说过,中国古代的政治学说大都受了老子的“无为”两个字的影响。就是法家也逃不出这两个字。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话:“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又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说的:“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这都是“无为”之治。他们也以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无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无为之治了。这一派的法家,我们可称为保守派。

韩非是一个极信历史进化的人,故不能承认这种保守的法治主义(若《显学》《五蠹》诸篇是韩非的书,则《主道》《扬榷》诸篇决不是韩非的书。两者不可并立)。他的历史进化论,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个时期;每一时期,有那时期的需要,便有那时期的事业。故说: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关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

韩非的政治哲学,只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八个字。所以说:“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又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他有一则寓言说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五蠹》)

后人多爱用“守株待兔”的典,可惜都把这寓言的本意忘了。韩非既主张进化论,故他的法治观念,也是进化的。他说:

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心度》)

韩非虽是荀卿的弟子,他这种学说却恰和荀卿相反。荀卿骂那些主张“古今异情,其所以治乱者异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说来,韩非是第一个该骂了!其实荀卿的“法后王”说,虽不根据于进化论,却和韩非有点关系。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远了,不可考了,不如后王的详备。韩非说得更畅快:

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显学》)

“参验”即是证据。韩非的学说最重实验,他以为一切言行都该用实际的“功用”作试验。他说: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仪的也。故有常仪的则羿、逄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仪的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问辩》。旧本无后面三个“仪的”,今据《外储·说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为目的,便是“妄发”的胡说胡为,没有存在的价值。正如《外储说·左上》举的例:

郑人有相与争年者,[其一人曰:“我与尧同年。”](旧无此九字,今据马总《意林》增)其一人曰:“我与黄帝之兄同年。”讼此而不决,以后息者为胜耳。

言行既以“功用”为目的,我们便可用“功用”来试验那言行的是非善恶。故说:

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嘿则喑者不知。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则喑盲者穷矣……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六反》)

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但韩非比墨子还要激烈些。他说: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上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兼爱之说(兼旧误作廉);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则贵文学之士,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国贫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而游于学者日众,是世之所以乱也。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论,则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五蠹》)

这种极端的“功用主义”,在当时韩非对于垂亡的韩国,固是有为而发的议论。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孙吴之书”都看作“无用”的禁品。后来他的同门弟兄李斯把这学说当真实行起来,遂闹成焚书坑儒的大劫。这便是极端狭义的功用主义的大害了(参看第八篇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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