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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深圳周刊赢了官司(第1页)

第十三节尘埃落定:《深圳周刊》赢了官司

作者钟声

大案引出大文章

世人都不会忘记2000年9月1日那个黑色的星期五下午6时6分在湖南常德市发生的惊天大劫案:4名持枪歹徒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杀死7人,杀伤5人。公安部高级刑侦专家认定,此属建国以来第一刑事大案。常德市警方攻坚克难,益阳警方全力配合,长沙、重庆、武汉警方选派刑侦高手携相关资料聚集常德,公安部、湖南省领导正确决策,果断指挥,凭借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现代化的高科技侦查手段,仅在短短的3天时间里,就一举突破这起惊天劫案,并连带破了湘、渝、鄂、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

9月19日晚19时50分,一号魔头张君在重庆市渝中区观音岩外科医院门前与其情妇会面时被一举抓获,警方未费一枪一弹,未损一兵一卒。事后查明,从1996年至2000年,张君为实施犯罪,先后纠合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李金生、许军、王雨等进行犯罪技能训练,物色犯罪目标,先后在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等地,持枪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作案11起,打死20人、打伤18人,抢得79式微型冲锋枪2支及枪弹20发、现金191834.74元,黄金饰品37899.204克、手表、移动电话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653367.38元,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845202.12元,出租车5辆,还非法购得作案霰弹猎枪24支,霰弹2000余发。

如此重大的新闻,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各地媒体也炒作得厉害。在张君被抓获的第二天,《深圳周刊》原主编刘美贤就专程来到长沙,组织反映常德“91”大劫案的长篇侦探纪实文学,湖南省作家协会主席孙健忠推荐由湖南省公安厅一级警督、国家一级作家杨远新执笔。杨远新接受任务后,当时感到压力很大,但出于一个作家的责任感、使命感,对常德同行的热爱,对家乡的深情等三个原因答应了下来。于是,他驱车直奔常德,晚上采访“91”大案的指挥员、侦查员,经过5天的时间,他跑遍了张君团伙的主要活动地津市市、安乡县、武陵区、鼎城区、汉寿县,掌握了丰富的材料。2000年10月7日陈世清落网后,他又奔波数百里,采访了陈世清家人,实地考察了陈隐藏30多天的石门县壶瓶山的一个山洞。

很快,杨远新撰写了名为《“91”常德惊天大劫案1号魔头张君19天亡命录》(以下简称《亡命录》)的长篇侦探纪实文学,《深圳周刊》也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连载,连载从2000年10月2日的第40期开始,到2001年4月23日的第15期结束。《亡命录》一文分67个章节(含尾声),集中反映了常德公安民警智勇兼备,无私奉献,历尽千辛万苦,终将张君团伙彻底捣毁,还安宁祥和于人民的感人事迹。全文共20万字,除了塑造众多真实名姓的党政领导、民警、法官、银行职员、平民百姓的形象之外,还虚构了15个有名有姓的从属人物。其中男性6人,女性9人。这虚构的15人的身份如下:管区民警2人、宾馆老板1人、宾馆部门经理2人、宾馆服务员4人、出租车司机2人、桑拿按摩中心经理1人、下岗职工1人、公务员1人、其他身份1人。

该文在《深圳周刊》的连载时间长达7个月之久,社会反响强烈,读者争相购买,普遍赞誉《深圳周刊》大动作、大气魄、大手笔,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反映了“91”大案的全貌。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赔款65000元

2001年4月14日,震惊全国的常德“91”大案暨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分别在湖南常德和重庆开庭审理。4月21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许军、李金生等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之被执行枪决。按说,这事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怎料,《亡命录》一文却引出了一桩民事官司。

2002年元月,安乡县悦蓉宾馆的业主柳建勋认为《深圳周刊》发表的《亡命录》一文中涉及到的“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写的就是他,要求《深圳周刊》立即停止侵害,为他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万元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同时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周刊》接到法院送达的柳建勋的起诉状后感到很唐突,认为《亡命录》一文是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张君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存在对柳建勋名誉侵权的问题。

2002年5月17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柳建勋诉《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柳建勋诉称:《深圳周刊》杂志上发表《亡命录》一文,提到了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并对蓝宝力做了大量的文字描写,实际上,这些文字描写是以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即本案原告为原型的,虽然文中没有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但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阅读该文后,都很清楚该文所称松滋河宾馆即悦蓉宾馆,蓝宝力即柳建勋,该文称:“有4个年轻人在‘91’大案案发前就曾不登记入住‘松滋河’宾馆,是因为他们是蓝宝力暗中雇请的保镖,蓝宝力除了付给他们保护费外,每天都要请他们到宾馆娱乐……”;“蓝宝力摆出大款派头,不是遮掩,就是狡辩……后来蓝宝力如实交待了15日晚5个小时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别要求: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万替他保密,绝不能让他妻子和儿女知道”等等,这些文字描写全属子虚乌有,纯属捏造事实,是对原告的侮辱,诽谤。

原告作为安乡县政协委员、安丰乡人大代表、安乡县工商联莲荷行业商会会长、大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悦蓉宾馆总经理,在本地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该文多处贬低原告的人格,导致原告在人们的心目中一下子就变成了“黑社会老大”、“嫖客”,变成了一个品行不端、卑鄙下流的小人,使得知道原告的人都对其指指点点,嗤之以鼻,原告也因此终日寝食难安、精神恍惚,更无心打理公司经营,生意一落千丈。

被告《深圳周刊》辩称:文中提到的松滋河宾馆和蓝宝力经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原告自动对号入座,是不了解文学创作的规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字描写全属子虚乌有”,那么,原告所谓“这些文字描写是以安乡县悦蓉宾馆老板柳建勋即本案原告为原型”的说法,就显然是毫无根据的臆断。“子虚乌有”的描写,何以谈“原型”之有?原告明知安乡并无“松滋河宾馆”,亦无“蓝宝力”其人,又清楚作者对“蓝宝力”的描写是“子虚乌有”即虚构,却诉称该文学作品侵犯了其名誉权,其主张显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而安乡县境内大小宾馆不计其数,悦蓉宾馆只是其中之一,并非仅此一家;柳建勋又与“子虚乌有”的“蓝宝力”无相同之处,所谓“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阅读该文后,都很清楚该文所称的‘松滋河宾馆即悦蓉宾馆,蓝宝力即柳建勋’,岂不是天方夜谭!如果按照原告的推论及主张,安乡县境内所有宾馆岂不都可以以‘松滋河’自居,所有宾馆业主岂不都可以以‘蓝宝力’自居,进而争先恐后提起侵权索赔!其立论之荒谬,显而易见。”

在法庭上,柳建勋及其代理人认为《深圳周刊》实施了侵害柳建勋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因《深圳周刊》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柳建勋被损害的事实;《深圳周刊》的侵权行为与柳建勋被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深圳周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深圳周刊》则认为《亡命录》一文系侦探纪实文学作品,作为纪实文学,除了“纪实”这一原则性之外,还有文学的属性。而虚构正是文学创作艺术形象的一种手段。纪实文学也包含着一般文学样式的那种主观创造性,不排除作家必要的艺术虚构。故柳建勋称作品中的“蓝宝力”事实上是针对柳建勋进行文学描写的这一说法不能成立,没有依据。

2002年6月26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深圳周刊》上连载的《亡命录》这篇纪实文章中描写的蓝宝力是否是以柳建勋为原型上,认定《深圳周刊》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到的蓝宝力部分失实,并侮辱、丑化了柳建勋的形象,故该文侵犯了柳建勋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柳建勋以《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予保护。柳建勋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聘请律师所花费用,应由《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因《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使柳建勋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带给柳建勋的内心压力与痛苦是严重的,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给予抚慰补偿。故对柳建勋请求判令《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一、《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柳建勋名誉权的侵害(对其尚存的《深圳周刊》2000年第51期、2001年第2期、2001年第3期、2001年第5期进行封存);二、《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深圳周刊》上刊登向柳建勋致歉声明,为柳建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认可;三、《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柳建勋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柳建勋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上述四项内容,《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五、驳回柳建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柳建勋承担1600元,由《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300元。

判决后,《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以“上诉人《深圳周刊》连载发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张君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不存在对柳建勋的名誉侵权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深圳周刊》停止侵害和刊登致歉声明没有事实根据,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0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等理由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柳建勋答辩称:上诉人《深圳周刊》上诉的所有理由及观点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侵权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深圳周刊》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建勋侵害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亡命录》中的“蓝宝力”是否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柳建勋其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庭上,柳建勋认为《亡命录》一文中侵犯他名誉权的段落有4处。其一是《三十、屋内未见异常,举报增添线索》一章中的一段:“刚才接到群众举报,胡梦廉、张元珍夫妇失踪前3天,有4个年轻人曾住宿安乡县松滋河宾馆,他们的特征与‘91’大案4名劫匪的特征一致。松滋河宾馆老板蓝宝力与胡梦廉是战友,曾找胡梦廉贷款300万元,遭胡梦廉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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